广州市人民政府制定《广州市限价商品住宅销售管理办法(试行)》并设定“土地收益价款”这一非税收入项目,具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授权依据,而具体收取比例属于广州市人民政府依据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授权自行裁量的范围,故被申请人作出被诉《缴款通知书》符合相关规定,并据此判决驳回申请人的诉讼请求,经本院审查,并无不当。...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或者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492号)第二十三条规定:“行政机关认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的,不得公开。但是,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通知第三方。”本案中,因杨某杰申请公开的税务信息涉及第三方怀化市鹤城服装有限公司的经营信息,部分属于《纳税人涉税保密信息管理暂行办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涉税保密信息范围,被申请人遂向怀...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条和第九十一条规定,申请再审的对象一般应是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申请再审的事由是第九十一条规定的八种程序性和实体性事由。按照法律规定申请再审程序是当事人对已生效裁判,包括程序性裁判和实体性裁判不服而采取的一种救济程序。而本案二审裁定是指令一审法院继续审理本案,实体上没有对当事人形成既判力和执行力,程序上没有终结案件的审理程序。因此,在原审程序没有终结的情况下,不得采用申请再审的救济程序,再审申请人完全可以在继续审理的程序中获取救济。...
行政强制措施在适用过程中存在违反法定程序,超范围、超时限滥用,用行政强制措施代替行政处罚等问题,严重侵犯公民人身、财产权益。然而相关行政强制措施监督体系不健全,难以实现有效监督。检察机关作为专门的法律监督机关,对涉及公民人身、财产权益的行政强制措施进行监督具有天然优势。当前,对涉及公民人身、财产权益行政强制措施进行检察监督不仅缺少明确的法律依据和具体的制度设计,而且在理论上也没有取得共识。实现对涉及公民人身、财产权益强制措施的有效监督,应在加强以法律监督权为基本属性的检察权设置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我国行政强...
行政强制从理论和实践都具有向第三人权益进行扩张的可能。基于保护规范理论,第三人对于行政强制具有容忍义务和相应的程序权利、救济权利。我国《行政强制法》对第三人条款规定较混乱,缺乏统一明确的立法思路。行政强制第三人与相对人的权益存在一致、冲突、独立三种类型。为保护第三人权益,行政强制在涉及第三人权益时应遵循比例原则,并引入程序参与、扩大审查义务、声明异议、参与分配等制度。...
根据《强制法》第九条规定,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有五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及其他涉税法规的规定,与《强制法》的规定衔接,税收行政强制措施有两大类。...
行政强制是法定主体为维护公共秩序或履行生效行政决定,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人身、财产或行为实施的强制行为。这类行为对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影响较大,甚至可能给经营主体财产权等权益造成不可逆损害。2025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2批共10个涉企行政强制典型案例,覆盖文化旅游、市场监管、劳动保障等领域。案例中涉及的主体职权、执法依据、执法程序等法律问题,对规范税务行政强制行为具有借鉴意义。...
税务机关享有从未按期缴纳税款的纳税人银行账户扣缴税款,拍卖、变卖已查封、扣押的财产抵缴税款等税收强制执行权。税收强制执行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其中催告就是税收强制执行前的一道必经程序。如果税务机关在强制执行前未经过催告或者催告不符合法律规定,就有可能造成强制执行行为违法甚至被撤销的后果。而在当前的税收强制执行实务中,催告程序并未得到广泛的重视,执法风险依然存在。...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税务机关采取保全措施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是税款有灭失的可能,税务机关有根据认为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的行为,可以在规定的纳税期之前,责令限期缴纳应纳税款;二是有保全税款的必要,在限期内发现纳税人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其应纳税的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或者应纳税的收入的迹象的,纳税人不能提供纳税担保;三是要履行必要的报批程序,必须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方可采取冻结存款和扣押、查封财产的税收保全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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